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武汉钢铁建工集团宜昌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宜昌市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以及特邀专家,共同组成验收组,对宜昌市峡州大道(柏临河路~先峰路)市政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按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武汉钢铁建工集团宜昌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验收成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众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单位武汉钢铁建工集团宜昌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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