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
设计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1、总则
根据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设计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3月版)规定,同时本着简单可行的操作原则,制定本处罚办法。
2、设计质量事故划分
设计质量事故共分四个等级,如下:
①重大方案性、结构设计事故:造成工程运用失败、结构跨塌等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②方案性、一般结构设计事故:造成工程运用缺陷或评审专家、业主否定的方案及结构计算成果等。
③一般质量事故:评审提出一般性方案、结构设计错误,不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或运用影响等。
④一般性错误:报告和图册中文字、数据、标点符号等前后不一致、错误等。
3、处罚措施
按不同的事故等级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货币量化处罚。如下:
①重大方案性、结构设计事故: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置。
②方案性、结构设计事故:全部扣除项目进行期间的相关人员的季度效益工资。相关人员:设计(计算)、校核、校审。
③一般质量事故:扣除项目进行期间的设计(计算)和校核人员的季度效益工资的50%,相应扣除校审人员季度效益工资的25%。
④一般性错误:总计5处以下的扣除项目进行期间的统稿人员和图纸(设计、校核、校审)设计人员的季度效益工资的5%;5~20处,扣除10%,超过20处,按第②条处理。
其他处罚措施参照《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4、其他
在项目进行初期,由项目经理把工作安排和人员分工落实,并详细汇总成表格(见附表《技术产品(成果)校审运行表》)。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级落实签字,各负其责。签字(意见和和反馈意见)即表示你已完成相应工作,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5、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