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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设计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浏览量:13192 时间:2009-05-07 15:26:26 

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

设计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1、总则

  根据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设计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3月版)规定,同时本着简单可行的操作原则,制定本处罚办法。

  2、设计质量事故划分

  设计质量事故共分四个等级,如下:

  ①重大方案性、结构设计事故:造成工程运用失败、结构跨塌等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②方案性、一般结构设计事故:造成工程运用缺陷或评审专家、业主否定的方案及结构计算成果等。

  ③一般质量事故:评审提出一般性方案、结构设计错误,不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或运用影响等。

  ④一般性错误:报告和图册中文字、数据、标点符号等前后不一致、错误等。

  3、处罚措施

  按不同的事故等级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货币量化处罚。如下:

  ①重大方案性、结构设计事故: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置。

  ②方案性、结构设计事故:全部扣除项目进行期间的相关人员的季度效益工资。相关人员:设计(计算)、校核、校审。

  ③一般质量事故:扣除项目进行期间的设计(计算)和校核人员的季度效益工资的50%,相应扣除校审人员季度效益工资的25%。

  ④一般性错误:总计5处以下的扣除项目进行期间的统稿人员和图纸(设计、校核、校审)设计人员的季度效益工资的5%;5~20处,扣除10%,超过20处,按第②条处理。

  其他处罚措施参照《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4、其他

  在项目进行初期,由项目经理把工作安排和人员分工落实,并详细汇总成表格(见附表《技术产品(成果)校审运行表》)。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级落实签字,各负其责。签字(意见和和反馈意见)即表示你已完成相应工作,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5、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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